解读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解读类型: | 媒体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8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人民政府网 | 关联政策: | 589123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发〔2021〕17号)文件要求,市城管委组织起草了《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部门职责。市、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原则。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申请材料和发证条件。本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如实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这为受理申请、审查核发排水许可证提供了基本遵循。
(五)监管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加强批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门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六)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排水户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严格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联系人:鄂州市城管委行政审批科王华,027-60830799 )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4207000029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97号 鄂ICP备14020056号-1 主办单位: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附楼三楼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830450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