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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说明

解读单位: 鄂州市城管委 解读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法规科 关联政策: 589185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122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为此需重新修订《办法》,在修订起草的过程中,通过收集资料,外出考察学习,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行业代表、法律顾问等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其修订的必要性有: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以及部门的整合,需要在《办法》中重新予以明确;二是缺少建筑垃圾消纳场申请办理处置证的法定条件的条文,造成工作实际中无法可依;三是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监管手段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实际,尤其是市委、市政府提出“武鄂同城、城乡融合” 的发展定位,需要对标武汉创新手段加强监管;四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要求的需要;五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扩大建筑垃圾用途,缓解消纳压力,有必要确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重新修订出台《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和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 参考:《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三、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有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总则》规定了各区和整合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对消纳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符合的条件作了明晰的规定;三是明确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从原来的特许经营改为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三是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四是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从产生到消纳形成闭环管理;五是重新规定了主城区范围建筑垃圾运输的禁行时间;六是对回填和受纳建筑垃圾的区域进行了明确;七是《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消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新《办法》中将建筑垃圾运输由特许经营变更为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运输服务资质,其理由:一是2020年湖北省依申请事项五级清单目录中已将该事项列入行政许可事项;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门槛,让企业能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服务社会。

(二)新《办法》中增加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其理由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用联单的手段将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形成闭环管理,达到可溯源、可追踪的全链条模式。

(三)新《办法》中对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的禁行时间作了修改,其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也是为了给市民提供更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需要。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推出阳光公平、公开、公正执法。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市城管委政策法规科 027-6066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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