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城管委 | 解读类型: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2年05月27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法规科 | 关联政策: | 589216 |
一、起草背景
制定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是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和城市特色的有效载体,对于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好、管理好城市绿化,既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绿色发展获得感的现实要求。
制定《办法(草案)》是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和实现城市绿化精细化管理的现实需要。鄂州市2010年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021年9月通过了住建部复查,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截止2020年底,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3.23%、绿地率37.9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57㎡,但与2022年住建部颁发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绿化覆盖率≥43%、绿地率≥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8㎡)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我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绿化成果显著,生态环境在持续改善,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另一方面,随着武鄂同城化的发展和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我市原有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标准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为提升城市绿化品质,需要新的立法予以推动和有效实施。
巩固、拓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是制定《办法(草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我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绿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尚未形成完善的绿化保护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职权不明、责任不清;二是工程建设、生产生活与绿化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毁绿占绿现象时有发生,缺乏补偿标准和制约机制;三是绿化保护浓厚氛围尚未形成,对于破坏绿化行为处罚规定不够明确或缺乏处罚依据,没有形成法律震慑力。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合规性,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亟待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市城管委成立立法专班,从我市园林绿化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分析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现状。为充分借鉴省内外城市先进经验,市城管委在2019年6月18日至21日与2021年10月12日至15日,组织立法专班对武汉、宜昌、襄阳、十堰、荆门、许昌等城市园林绿化实践进行考察学习,并针对我市园林绿化立法内容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反复研讨,初步起草完成《办法(草案)》。2021年11月,《办法(草案)》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征集整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办法(草案)》。2022年1月,市司法局组织《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会后根据论证会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3月,《办法(草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力争《办法(草案)》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操作性强。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城市绿化条例》;
5.《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6.《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等标准;
7.《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
四、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制定《办法(草案)》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部分(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的主管部门和规划要求,以及城市绿化建设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部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和绿化保护管理制度,重点说明依法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情形和程序,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重点对违法施工、违法占用绿地、违法损坏绿化、违法失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部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重点说明城市绿地的分类和办法施行问题。
五、需要说明事项
一是关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问题。《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确定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对园林绿化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办法(草案)》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进行园林绿化施工、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害城市绿化成果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办法(草案)》重点参考借鉴了武汉、宜昌、许昌等省内外城市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鄂州市园林绿化具体情况完成起草工作,以适应武鄂同城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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