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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关于废止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6-00676 发文字号: 鄂州市政管文〔2026〕33号 发文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鄂州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鄂州市政管文〔2023〕2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解除鄂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5家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管理协议书》,相关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后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及统一监管要求实施,依法保障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投放运营仍应遵守我市城市市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现行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定,自觉维护城市运行秩序,落实主体责任。我处将坚持依法监管,持续规范运营行为,统筹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市容管理和市场公平竞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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