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4944 | 发文字号: | 鄂州城管文〔2025〕27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07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0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编制了《鄂州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7日
鄂州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湖北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指引》《鄂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管理“三标准”,规范开展“三核准”
按照《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要求,从事产生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达到相应的管理标准,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为市区同权事项,从事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优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排放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核准,排放上述四类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1)做好源头管理,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至少在工地出土1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办理指南见附件2)。
2.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的排放,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按照《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1)设置收集点并进行集中收集,在装修开工五日前将装修垃圾处理方案报区级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并及时联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由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分别负责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达到《鄂州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3)有关要求,向区级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需跨区运输的,向市级城管执法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办理指南见附件4)。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定期在官网公布取得处理建筑垃圾核准(运输)的单位信息。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核准。目前湖北省尚未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审批要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应达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5)有关要求,向区级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线下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办理指南见附件6),线上办理待湖北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审批要求明确后开展核准审批,相关审批要求以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为准。
各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应在本区内处置,如无法处置或处置能力不足可相互协商跨区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优先选择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原则上不跨市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禁止跨市处置。
二、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底数“三张表”
为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筑垃圾基础信息,为建筑垃圾全链条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建立建筑垃圾源头、运输车辆、处置场所等三张信息表。
(一)摸排和预估建筑垃圾产生量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与区发改、住更、交通、水利等部门协作,摸清辖区在建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居民小区等的底数,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情况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形成《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清单》(见附件7)并及时更新。科学预估年度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置去向,编制年度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落实“产、消双核销”要求。
(二)掌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信息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情况,登记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关键信息,建立《鄂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单》并实时更新(见附件8)。
(三)掌握建筑垃圾转运和末端处置情况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全面摸排,登记场所名称、位置、处理能力、运营状态等关键信息,建立《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清单》(见附件9)并实时更新。
三、建立建筑垃圾《三联单》管理机制
为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实现源头排放、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各环节信息可追溯,问题可倒查,责任可划清,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三联单》流转工作机制。
(一)准确填写建筑垃圾《三联单》内容
建筑垃圾《三联单》即《鄂州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三联单》(见附件10),包括白色、红色、黄色三张单据,由排放单位申报核准(备案)时领取,联单内容要求准确填写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排放物类型、数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信息。
(二)规范实施建筑垃圾《三联单》流转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取得排放核准后,对前来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实行每车一单。一单三联中白联由排放部门留存,红联由运输单位留存,黄联由处置单位留存。排放单位启动排放建筑垃圾运输时,须真实填写登记单相关信息,留存一联后,交由运输单位至处置单位核准后分别留存。联单可作为监管单位检查联单凭证,也可作为三方结算依据。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加快建设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者搭建建筑垃圾管理应用场景,逐步实现通过平台创建电子联单的功能,填写建筑垃圾信息并提交;运输单位在平台确认联单信息后,在运输过程中实时上传车辆定位数据;处置单位在接收建筑垃圾后,核对实际数量与联单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上传处置结果;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平台对联单流转进行全程监控,发现异常(如数量不符、路线偏离)立即介入调查。
(三)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三联单》管理要求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本辖区建筑垃圾《三联单》机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建筑垃圾源头排放“一项目一档案”和末端处置“一点一档案”,定期核查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台账,与三联单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建筑垃圾问题,确保建筑垃圾源头排放可倒查、中途运输可管控、末端处置可溯源。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督促运输单位合法合规运输,安排专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登记工作。运输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进出核对联单信息,文明驾驶、安全运输,落实建筑垃圾联单台账制度。处置单位应运用三联单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实时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数据。
四、全面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各项要求,应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各环节规范管理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建筑垃圾各环节规范管理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条例》《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1)、《鄂州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3)、《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试行标准》(见附件5)有关要求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管理和督导。采取线上与线下、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执法力度;联合公安交管、环保、交通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资质运输和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各类违法行为。
聚焦源头管控。对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监管,督促各工程项目在运输出入口做好喷淋雾炮防尘、出入口硬化等工作。
聚焦运输环节。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核准监管,对个人和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
聚焦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升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打击力度
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利用卫星遥感、AI数据分析等措施对全市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为各区提供问题线索。各区应定期开展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排查行动,结合信访举报、12345转办等线索,全面排查擅自倾倒、堆放、违法中转建筑垃圾的问题点位,重点排查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倒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三)加强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力度
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要求,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2025年底前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于2025年以后出现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立行立改一起。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可能发生垮塌的临时贮存场所,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并恢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确保恢复后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要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信息互通和督导评估
为有效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难题,要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协同机制和督导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
各区(经开区、经济区)要成立以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执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交警、交通、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以及乡镇政府等各成员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岗位和人员,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协调机制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相关单位部门数据填报与互联互通。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做好台账整理,定期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工作数据,以信息化手段优化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流程。
(三)完善督导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制定鄂州市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评估细则(试行)(见附件11),建立“月度评估、季度分析、年度总结”的常态化督导体系。将建筑垃圾治理成效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评价范畴,实施百分制量化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工作成效参考依据。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参照评估标准,细化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清单,对出土工地、消纳场所等重点区域强化日常监管,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试行标准
2.鄂州市建筑垃圾核准处置(产生)办理指南
3.鄂州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试行标准
4.鄂州市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运输)办理指南
5.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试行标准
6.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办理指南
7.鄂州市建筑垃圾源头清单
8.鄂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单
9.鄂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清单
10.鄂州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三联单
11.鄂州市建筑垃圾监管工作评估细则(试行)
12.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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