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廖祥英,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老车站路97-5-15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11160847。联系电话:15337390419。
当 事 人:湖北省星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谷鑫城第22栋1号商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10MAD20XL22E。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法定代表人:牛坤,总经理。联系电话:18942952565。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对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谷鑫城小区22号楼附楼面积约203.09㎡的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廖祥英管理出租、湖北省星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经营的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谷鑫城小区22号楼附楼主体建筑顶层扩建部分、主体建筑西侧室外楼梯扩建部分面积约156.43 m²(不含凉亭围合部分46.66㎡)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事实成立,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不承认系案涉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人,廖祥英作为案涉违法建筑的管理人、湖北省星晨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案涉违法建筑的使用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已享受相关利益,应承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管理秩序的义务。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廖祥英管理出租、湖北省星晨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经营的金谷鑫城小区22号楼附楼主体建筑顶层扩建部分、主体建筑西侧室外楼梯扩建部分面积约156.43 m²的违法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廖祥英、湖北省星晨娱乐有限公司二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谷鑫城22号楼附楼主体建筑顶层扩建部分、主体建筑西侧室外楼梯扩建部分面积约156.43㎡建筑物。如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请鄂州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陈建双 联系电话:027-53080110
联系地址: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西路一号原管委会二楼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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