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7H8CA489
法定代表人:艾正旺(身份证号:420****981****5278
联系电话:166****3333)
住 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金州星城1栋二单元1302
本机关于2025年01月08日对你单位涉嫌随意倾倒建筑
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1月08日10时,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华楷驾驶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从学府一路(在建)楚江馨城段运输建筑垃圾“毛渣”到五丈港路楚江馨城段随意倾倒,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案件已于2025年02月17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2025年01月08日10时00分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从学府一路(在建)楚江馨城段运输建筑垃圾“毛渣”到五丈港路楚江馨城段随意倾倒,被执法人员查处并进行拍照取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毛渣”到五丈港路楚江馨城段倾倒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01月08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记录了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编号为临空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002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编号为临空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00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正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事实;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华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华楷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事实;
证据八:对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华楷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01月08日10时,当事人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华楷驾驶鄂AFH968重型自卸货车,从学府一路(在建)楚江馨城段运输建筑垃圾“毛渣”到五丈港路楚江馨城段随意倾倒,被执法人员查处的相关事实;
证据九: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十:影像资料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实。
2025年0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空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以上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停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及时安排人员和机械清除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序号9“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鄂州市庞盛物流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鄂州临空经济区综合执法中心”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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