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5)整改事项销号公示

信息来源: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日期:2022-12-13
     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的要求,由我委牵头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5)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内容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应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倾倒行为。鄂州市整改方案要求,全面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督察发现,鄂州市城管委对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不到位,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现象仍然存在。吴都大道城南故事对面蓝色围挡后方空地、天龙寺北侧、吴都大道莲花小镇旁、福星广场旁道路两侧、吾悦广场施工场地均有大量建筑垃圾堆积。

二、整改目标

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的惩处力度,切实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顶层设计,理顺部门责任

一是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条例要求,印发《鄂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的通知》。进一步理清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二是修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环节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我市印发了《鄂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2021年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城管委发〔20211),同时修订《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4日颁布实施。

二、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运输行为

一是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严格按照《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居民因装饰装修个人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不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但必须规范管理、合理堆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垃圾,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

二是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实时动态”监管对我市9家渣土公司392台渣土车采取“实地检查、资料审验”的方式进行逐一检查,统一油漆喷字,统一编号,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顶灯,密闭改装。引导装饰装修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行,实现在线运输监管。实行从装载运输至消纳场、调配点卸载“两点一线”的全过程智能化监管,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和所属运输企业“二位一体”的档案管理模式,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对“车、企业”实行处罚。

加强建筑垃圾日常巡查管控。在主城区新调整管理模式,将市城管执法支队机动大队分为4个片区一个夜班,实现有效整合和统筹管理。变过去的分散管理,调整为片区综合管理,同时调整工作方法白班队员源头治理督办夜班队员现场巡查管控在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派驻城管大队同步加强各区渣土运输车辆的巡查和监管,做到标准统一,全域监管,实现了市域渣土全覆盖监管

三、开展督办执法,保障整治成果

一是运用“三单”机制,督促问题整改。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点问题进行摸排,以交办单、督办函的形式向各区(开发区、经济区)属地或权属单位进行下发并要求限期整改,累计发现问题117处,目前包括吴都大道城南故事对面蓝色围挡后方空地、天龙寺北侧、吴都大道莲花小镇旁、福星广场旁道路两侧、吾悦广场施工场地建筑垃圾乱倾倒在内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联合交警交通部门,坚决打击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使用未备案登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按规定地点倾倒、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同时配合街办开展整治建筑装修垃圾乱倒行动,采取立警示牌,专人值守方式,控制二次污染;今年以来累计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76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2查处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行为30起,其中,立案20起,处罚金额7万元

现予以公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7天。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1213日至2022年1220日,共7天)向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027-60830035)反映。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4207000029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97号 鄂ICP备14020056号-1
主办单位: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附楼三楼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830450
点击总量: